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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伪造、变造、买卖驾照将获刑最高七年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   发布来源:山西公安交警网
 

    10月29日,记者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经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将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还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省公安厅交管局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法严查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各地将按照规定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相关警告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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