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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评:找准慈善信息公开与保护的平衡点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17   发布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在慈善事业日趋正规化、专业化的今天,慈善信息的公开应遵循怎样的尺度?又该找准什么样的平衡点?如何让公众尤其是捐赠人看到善心没有被挥霍浪费?

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毋庸置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慈善意识及爱心空前高涨。如一些重病患者等募捐者,通过网络慈善募捐平台公开向社会求助后,短短时间内就可以募集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善款。但公众慈善意识的增强,决定了相关慈善信息必须如实公开,而涉及受助人、捐赠人等隐私信息则应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以是否关乎公共利益为平衡点,做好慈善信息的公开与保护。

一般来说,慈善组织的运营模式、运营成本、善款的来源、善款的去向等内容必须据实向社会公开。这些信息的公开程度、公开范围、真实度直接关系到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度和参与热情。假如慈善组织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善款去向不明,甚至被曝光出优亲厚友、欺骗善款、侵占善款等负面新闻,就必然会对整个慈善事业产生极大的杀伤力,导致陷入没人相信慈善组织的“塔西佗陷阱”,甚至在“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刻板印象中,波及运营良好、口碑较好的其他慈善组织。

与之对应的,对于志愿者、捐赠人尤其是受益人等隐私则应予以严格保护。善待受助人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不过由于受一些不良社会风气和理念的影响,有些人可能会对困难群体产生歧视和排斥,受助人也会产生自卑心理,羞于启齿自身困境。因而,涉关受益人病情、困难情况等情况应属于受保护和尊重的个人隐私。即受助人有权决定是否向大众公开其是否贫困、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相关信息,获悉该信息的慈善组织和个人也应严格保密。如教育部早已三令五申,不得以“公开比穷”的方式来评定受助学生。

当然,受助人的隐私并非绝对地应被严格保护,当相关事件上升成为舆情热点或是公共事件后,无论是慈善组织亦或是受助人,均有义务据实公开相关信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如当受助人被曝光有滥用善款、高消费、挪用善款、夸大困难等情形时,公开相关信息才能以证清白,打消公众合理怀疑。此时,其已经属于类似于明星、官员等公众人物,不宜再隐藏在隐私权的庇护之下,否则就会出现类似去年罗一笑事件那样严重损害慈善公信力的闹剧。

简而言之,在慈善事业日趋正规化、专业化的今天,慈善信息的公开也应遵循相应尺度,找准平衡点。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公开那些公众关切的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高管薪酬、公务支出、善款来源及去向等,形成倒逼作用,让运营者不敢有丝毫懈怠,让公众尤其是捐赠人看到善心没有被挥霍浪费。同时,严格保护普通受助人的隐私,让其有尊严、不受歧视地接受帮助。这才是慈善的意义真正所在,也是慈善事业的运营之本和生命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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