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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是遏制“毒驾”高发的“杀手锏”
作者:  发布时间:2016-8-5   发布来源:
 

  安徽省公安厅近日通报了全省严厉查处毒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化企业等方面的情况,曝光了多起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有3630名驾驶人因存在吸毒成瘾未戒除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薛敬百说,全省交管部门坚决查处毒驾、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诱因,继续开展“无记分、有奖励”活动,引导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出行。(8月1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是威胁群众安全的一大“杀手”。为铲除这一交通安全“毒瘤”,根据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国公安交管、禁毒、治安等多个警种联手,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注重从源头上消除“毒驾”隐患,已依法注销14万本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2000余名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同时,公安部正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毒驾已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一个隐患。如今,“醉驾”已入刑,比之更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更有入刑的必要。早在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曾建议,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因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醉驾”,而且,从国际来看,很多国家早已将“毒驾”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关于“毒驾”行为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

  “醉驾入刑”后,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实施前三年分别下降了25%和39.3%,效果显而易见。较之“醉驾”的危害程度,“毒驾”有过之而无不及。一方面,有数据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另一方面,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有影响,严重妨碍行车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醉驾入刑”的最大收获,在于它改变了人们的行为习惯,使“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深入人心,与之相较,“毒驾”更应尽快“入刑”。“毒驾”入刑,除了“毒驾”的危害性使然外,关键在于对“毒驾”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且惩处力度低于“醉驾”,不足以形成震慑。

  一言以蔽之,现行法律对于“毒驾”的打击力度,距离“毒驾”的实际危害及公众的期待相差甚远,“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已经很明显。当务之急,已不在于讨论“毒驾”是否入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应该是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像“醉驾入刑”一样让其早日落地。唯有“毒驾”入刑了,才能真正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形成有效震慑,才能真正有效引导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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