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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市场“戏法”令人眼花 揭秘行业内“潜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   发布来源:山西公安交警网
 

报案两年多迟迟不给定损,6万元修车费该谁掏?运营货车停运损失能否理赔?超过60岁就不理赔误工费?……记者走访市中级法院获悉,伴随着汽车数量的持续增多,近6年来,车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以今年1月至9月为例,案件数量就比去年全年多出了22.6%。进一步探究,车险行业的一些"潜规则"是导致车险纠纷增加的主要因素,由此导致的理赔难不仅损害了车主的利益,也影响着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纠纷逐年增加

据太原市中级法院统计,我市两级法院2010年受理的涉及机动车保险的案件为1105件,2011年增加到1377件,2012年为1336件,2013年为1429件,2014年为2182件,而今年1月至9月就已经达到2677件。

乔守忠是迎泽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负责审理迎泽区法院管辖的车险纠纷。他介绍,审理过的案件中,几乎每家保险公司都有拒赔理由,理赔不畅是导致交通事故赔偿难的主要因素,也是导致车险纠纷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

“非医保”不赔?

郑先生去年10月15日开车撞伤骑车人吴女士。交警认定,郑先生承担事故全责,他先行赔偿了吴女士3万余元的医疗费,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因超出医保范围被减赔20%。迎泽区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的医疗费用在理赔限额内,并且车主郑先生已经赔付伤者,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乔守忠分析,九成以上的车险纠纷涉及医疗费。目前,所有保险公司在理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都“习惯性”地以国家医保为限赔偿医疗费,而又说不清具体医保范围,便往往在赔偿医疗费时扣除15%至20%作为非医保费用。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很少向投保者释明这一条款,这样一来,先行赔付医疗费的车主,由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势必引发纠纷。

法官指出,“非医保不赔”条款违背了公平和诚信原则,因为伤者在治疗时无法选择医保还是非医保类药物,依据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及公平合理原则,不管是医保还是非医保,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怠工”推脱责任

王先生2013年11月买了一辆小轿车,去年6月10日在二广高速遭遇了11车连环追尾事故,车辆损毁严重。他向保险公司多次报案,对方却迟迟不给定损。无奈之下,他将车辆拖到4S店定损,并在4S店做了修理,花了6万余元。事后,王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再次遇阻,保险公司认为,当事车辆虽然保有全险,但王先生在事故中无责,修车费用应由追尾车辆的司机和负事故全责的货车司机承担,据此拒绝定损和赔偿。王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小店区法院审理认为,因保险公司未对车辆定损,根据“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48小时未到现场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为赔付理算依据”的合同约定,修车费6万余元未超出限额,保险公司理应赔付,但可在理赔后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专门代理车险类纠纷的三晋律师事务所侯丽红律师介绍,虽然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30天内及时定损,可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推脱理赔责任,或是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怠于定损、理赔的现象频发。保险公司怠于定损不仅仅体现在不出定损结论,有些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仅作口头定损,待车主自行委托评估后,才给出书面结论,推翻评估结果,致使车主只能通过诉讼索赔。对于怠于定损行为,车主不仅有权要求保险公按照鉴定结论理赔,还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怠于”期间的停运损失和租车损失。

车损折旧率偏高

去年6月23日,清徐县大车司机段先生驾车经过307国道吴村口时,货车发生自燃。据鉴定机构评估,货车市值14万余元,核减残骸废品收购所得5000元,再去除20%的免赔率,段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认为事发时车辆已用了55个月,按照该公司的折旧办法只能赔6万余元,双方为此打起官司。清徐县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机构评估车价时已充分考虑了折旧率,保险公司的折旧办法不合理,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11万余元的车损费。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保险公司在计算车辆实际价值时,一般都不认可鉴定结论,强势地要求按照他们的折旧方式计算,他们的折旧率很高,一辆28万元的汽车使用两年后,保险公司折旧下来只有13万元,车主不打官司才怪!”侯丽红说。此外,还有按新车价保、按旧车价赔的“高保低赔”,也是导致纠纷频发的“霸王条款”。

老人不赔误工费?

2013年9月26日下午,樊先生驾车途经府东街柳北口时撞上了骑车人孙先生,造成后者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樊先生负事故全责,并组织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樊先生一次性赔偿孙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2万元。事后,樊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十分不顺利。经过半年时间,他才好不容易从保险公司拿到1万余元赔偿金。

小店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再赔付樊先生9000余元,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孙先生超过60岁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赔付误工费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保险公司超过60岁丧失劳动能力的说法无法律依据,与客观事实相悖,维持了原判。

运营损失也该赔

“货车停运一个月,鉴定下来的停运损失12万多,我只要求赔6万元,保险公司都不干!”大货车车主王先生为此将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11月6日晚,王先生的大货车在208国道阳曲村路段被另一辆货车追尾。事故中,对方司机兰某当场死亡,他自己则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兰某负全责。经鉴定,停运损失12万余元,考虑到货车不可能天天运营,王先生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却遭到拒绝。

尖草坪区法院审理认为,被侵权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包括了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故支持了王先生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的诉求。

据统计,半数以上的此类纠纷案件是由于保险公司扣除的理赔项目和金额不合理,减赔时也说不出足够的理由,拿不出依据。“超60岁不赔误工费、不赔停运损失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霸王条款’,保险公司执行这样的“潜规则”,很多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是承担不起请律师、打官司的维权成本,无奈妥协。”魏海渊律师常年在网上解答车主的理赔疑问,他发现绝大部分车主都不太懂相关法律知识,极易被保险公司糊弄。

业内人士的建议

乔守忠分析,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没有行业统一标准、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等,是导致上述“潜规则”的主要原因。有的保险公司因缺乏理赔标准,甚至把法院判决作为赔偿依据,“不见判决不理赔”,有的员工为了不承担责任,拒绝法院调解,人为延长赔偿时间,抬高了索赔成本,浪费了诉讼资源。

由于车险纠纷持续走高,2012年7月,市中级法院与省保险行业协会开始试行“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可由于调解的赔偿数额不如判决多,这种机制并不被当事人待见。

如何进一步规范车险理赔,乔守忠、侯成丽和魏海渊给出以下几条建议。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督,不断完善车险产品及管理机制,简化车险产品条款,制定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理赔规范和规定;保险公司应加强行业自律,按照保险法、保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法院生效判决及时修改保险条款;消费者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在购买车险前要向保险公司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不合法的拒赔时,一定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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