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在南京西路某商厦消费后出门,因地面有污物滴落,滑倒受伤。为追究赔偿责任,谢女士把该商厦告上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商厦赔偿谢女士各类经济损失9.3万余元。 法庭上,谢女士称,商厦通往停车场通道处的地面有油渍,她因此滑倒致右踝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商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计10余万元。 经查,事故发生地系该商厦清运垃圾专用通道,紧邻其他商场的停车场;在商厦通往该通道入口处未标有警示标志。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厦应对有可能通往该区域的入口处标注警示;谢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行走斜坡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遂法院判定由该商厦承担谢女士80%的赔偿责任。 (来源:文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