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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驾驶人会被终身禁驾?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8   发布来源:山西公安交警网
 

受访人: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教师、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军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有哪些?

李红军: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设定“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交通安全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也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律修改之后,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什么变化?

李红军: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员的行为。

过去,此类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最高2000元的行政处罚。现在,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速的行为。

过去,此类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最高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在,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去,此类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现在,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在哪些情况下驾驶人会被终身禁驾?如何杜绝终身禁驾者再摸方向盘?

李红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介绍,被吊销驾驶证并禁驾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而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关联信息还会被纳入卡口系统布控,在全国任何城市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此外,为杜绝一些终身禁驾者在没有监控和交警管控的路段驾车,交管部门还对此类驾驶人实施动态监管。同时,交管部门也鼓励民众一旦发现危险驾驶行为,及时举报,避免终身禁驾驾驶人再次上路行驶。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公民交通违法将纳入诚信档案,对此您怎么看?

李红军: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是现代城市管理的必然趋势。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其目的是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遵守交通法规是社会诚信的具体行为,故意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其实就是诚信的缺失。时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还比较普遍,追根溯源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和社会诚信挂钩密切相关,很多处罚犹如“隔靴搔痒”,使得惩戒作用微乎其微。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系统,以此来褒奖守法、惩戒违法,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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