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恐具有很强的外部性,针对我国主要的恐怖势力都与境外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更需要构建起反恐法、刑法与国际反恐公约相互协调。让界定罪行、国际司法协助都更加有法可依。 1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在全国两会上作报告,提请代表审议。“两高”报告在展望2014工作安排时,均提到将严惩暴恐犯罪。最高检报告提到:“坚决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坚决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 而最高法报告更是将“积极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年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 ,作出承诺“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昆明‘3·01’暴力恐怖袭击群众等一切暴力恐怖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两高”在近来恐怖分子猖獗的特殊时期,及时、有利地回应了群众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关切,值得称道。 无论出于何种冠冕堂皇的目的,恐怖主义都是威胁人类生存的反人类、反文明的行为。从他们的强盗逻辑和卑劣行径看来,不管目的合理与否,更不管行为后果如何,他们都企图通过暴力手段,制造血腥来激化矛盾,而并不是通过沟通、交流的文明渠道来解决问题。任何文明社会都不能容忍它的存在。 而在当下国际环境中,反恐不仅是残酷的军事行动、治安斗争,更在很多时候是严肃的政治斗争。目前的国际公约中对恐怖主义均没有统一的解释,国际社会也一直对此并未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这也给了一些不同利益、立场的国家和组织对我国的反恐行动横加指责、攻击的机会,在反恐上设立或执行双重标准,企图质疑我国反恐斗争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无疑在反对恐怖主义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法律对恐怖分子予以制裁,无疑是回击质疑、争取话语权的最佳途径。这一方面需要立法机关针对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恐怖主义行为,基于人类公认的价值判断以及各国实际国情,为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更需要司法机关利用好现行法律,揭穿恐怖分子隐藏在各种所谓“政治目的”之下的暴徒本质,让他们在全国人民面前,在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面前,得到应有的客观法律评价。只有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理性化、法治化,才能避免情绪化的单纯报复,把每件涉恐案件定成铁案,经得起法律的考验,经得起国外反对势力的质疑,更经得起历史的评判,让每个恐怖分子都被公正、公平地钉上法治的耻辱柱,永世不能翻案。 就目前而言,我国认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及其修正案(三)、国家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以及有关反恐国际公约,已经形成国内反恐法律、刑事法律与国际反恐公约三足鼎立的雏形。 但遗憾的是,《决定》规定略显简略,难以起到反恐专项法律的效果,刑法相关罪名的界定也不够完善,而国际公约的内化也有待加强。更须指出的是,我国反恐具有很强的外部性,针对我国主要的恐怖势力都与境外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更需要构建起反恐法、刑法与国际反恐公约相互协调,三位一体的统一体系。让界定罪行、国际司法协助都更加有法可依,给司法反恐以更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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