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报讯 (记者 郭 晶)在全社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是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9月26日,倍受各界关注的《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7章51条,对立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志愿服务原则、政府职责、志愿者的条件和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和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的范围和协议、志愿服务保障与支持、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志愿服务的工作机构方面,目前我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形式多样,各组织之间联系比较松散,社会化动员程度低,志愿服务资源整合难度大。对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关于志愿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方面,《条例(草案)》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在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和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据悉,此次会议的议程包括: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审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审议和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信息化建设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机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民族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山西省综改试验区11个省级试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人事任免及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