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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李某某强奸案庭审情况:4被告人律师作有罪辩护
作者:  发布时间:2013-8-30   发布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法院通报李某某强奸案庭审情况:4被告人律师作有罪辩护

  昨天,李某某强奸案庭审落下帷幕。庭后,海淀法院马上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情况。据悉,4名被告人的律师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

  公诉方:一被告人协助抓捕可从轻

  据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范君法官介绍,在8月28日的庭审中,法庭首先核实了5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等信息。除被告人王某外,其余4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随后,法庭向诉讼参与人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

  据海淀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女士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4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一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不存在非法证据

  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的指控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单独讯问,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3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补充发问。

  在举证、质证阶段,针对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听取了各方意见,并经评议后认为,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证据。此后,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证人张某某到庭作证,与被告人对质,并回答了控辩双方提出的问题。

  被告人:三人认罪并道歉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回答了各方提出的问题。公诉人继续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分别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了相关意见。随后,各方就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调查结束。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相互辩论。其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被害人:民事赔偿尚未审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公诉人、部分辩护人、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各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教育均表示接受。随后,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后,合议庭安排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情会见。

  法院通报,本案宣判后,法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据悉,这两天庭审全部集中在刑事部分。范君法官表示,对于被害人杨女士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因还有相关程序性问题需要解决,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法院决定,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再行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此前,杨女士曾通过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书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50余万元的要求。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范君呼吁:相关人员和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新闻发布会未设置记者提问环节。

  流程回放

  发布会上,范君法官还对该案的流程进行了简单回顾。

  7月8日,李某某强奸案由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9日,法院决定受理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由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同时,由于本案辩护人较多,案卷量较大,为保证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将全部卷宗以数据光盘形式送达辩护律师,方便阅卷。

  7月16日,本案被害人杨女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赔偿其医疗费、心理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依据法律规定,法院于7月22日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庭前会议。会上,法院听取了各方关于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及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方面的意见。根据辩护方在会议中提出的申请,法院随后组织诉讼各方观看了公诉机关拟作为证据出示的讯问视频资料。8月20日,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庭前会议,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了诉讼各方意见,并组织交换了新证据。

  虽然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提出公开审理此案,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和被害人隐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针对被害人杨女士未出庭的问题,范君表示,法院庭前已经通知她,但杨女士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庭认为被害人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高健 骆倩雯 刘晓慧)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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