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王艳是学校舞蹈队的学生,因为外貌靓丽、活泼可爱,被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这家公司邀请王艳和另外十多名像王艳一样的未成年人组成一个模特队,对她们进行了两周的模特训练。一个月后,在市里举行的年度汽车展示交易会上,这些小汽车模特在该公司的展台上亮相,为该公司的促销活动“增色”不少,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使汽车销售量大增。事后,该公司给每名小模特500元钱作为报酬,并打算请她们为公司的销售宣传长期做模特。但是一些观众提出了质疑,“汽车销售公司利用这些未成年的小车模开展经营行为,有没有非法雇佣童工之嫌?”
法律分析
无论是《宪法》还是《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均明文规定“保护儿童和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的内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也明确对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进行遏止,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规第13条对不属于使用童工的情形作了严格界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他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本事例中,汽车销售公司不属于“文艺、体育单位”,这些小车模们的劳动不是“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所以该公司雇佣小车模搞促销的行为,即使是事先征得了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也难逃非法雇佣童工的嫌疑,因为这些小车模们的劳动恰恰是为营利的商业活动服务的。因此,尽管汽车销售公司雇佣小车模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一种两厢情愿的事情,但是仍然不能改变其非法雇佣童工的性质,理应受到劳动执法部门的查处
|